- 索 引 号:370481/2018-17268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国资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18年10月3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8年10月30日
- 标 题:滕州市国资监管局党委 关于印发《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国资监管局党委 关于印发《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滕国资党〔2018〕23号
局机关党支部、各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
根据《中共滕州市委组织部印发<滕州市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滕组通字〔2018〕46号)有关要求,特制定《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30日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中共滕州市委组织部印发<滕州市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滕组通字〔2018〕46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及市属国有企业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三会一课”、谈心谈话、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党的组织生活。
第四条每名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足额按时交纳党费,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对标“头雁领航”行动要求,走在前列、作出表率。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参加1次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会前按要求认真学习,深入查摆问题,深刻开展党性分析,自己动手撰写个人发言提纲;会上认真负责地报告个人事项,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建立整改台账,抓好整改落实。需临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参加和指导1个所分管(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参加1次所在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倾听普通党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不以领导干部身份提要求、作指示。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现场参加和指导1个所分管(联系)单位或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的组织生活会,并进行点评。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一般可不参加民主评议党员。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每季度参加1次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按照党支部安排,参加学习研讨、交流沟通思想、讨论表决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党支部委员的,应按时参加支部委员会会议,参与研究决定党支部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每月参加1次党小组会,按照党小组安排,参加集中学习、交流研讨等。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为所在党支部或到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讲1次党课,党课讲稿应自己动手撰写、保证质量。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按照“四定两挂一戴”要求,带头落实“28日党员活动日”制度,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开展的主题党日活动。
第十四条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与所在党支部(党小组)党员逐人开展1次谈心谈话;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上级党组织书记与下级党组织书记之间每年至少开展2次谈心谈话。
第十五条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是具体责任人。
第十六条建立提醒制度,党支部(党小组)开展组织生活之前,应提前将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建立请假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主动向党支部(党小组)请假,不得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建立记实制度,党支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进行记实,用好“山东e支部”和《党支部生活记录簿》,及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九条建立通报制度,党支部应按照党务公开有关规定,将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情况,定期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条建立考核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建立问责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不及时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约谈提醒,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由上级党组织进行约谈提醒。经约谈提醒,拒不改正的,进行严肃批评;情况严重的,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滕州市国资监管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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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国资监管局党委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