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3-00017
- 主题分类:滕州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滕州市发改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7月0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7月06日
- 标 题:2023年度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人大第十九届二次会议第2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对“《滕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建议”的议案)
- 效力状态:有效
2023年度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人大第十九届二次会议第2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对“《滕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建议”的议案)
尊敬的赵旭、孙彦强代表:
我们认真研究了你们关于“《滕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建议”,认为你们的建议切合实际,调研深入,数据详实,坚持以人为本,争取最大限度地盘活城市停车资源,避免停车资源闲置浪费,有效提升车位利用率,可以更好地促进滕州市房地产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对于你们提出的第4条“建议取消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指导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情况,我们根据工作职责,对上级有关政策进行了详细梳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有关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定。(普通住宅,是指除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别墅之外的住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概念以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为界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
非常感谢你们对发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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