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9-10459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发改局
- 成文时间:2019年11月1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9年11月15日
- 标 题: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滕发改字〔2019〕106号
各民办幼儿园:
为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保障受教育者和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518号)、原《枣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枣价费发〔2018〕17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可在政府核定的最高限价基础上向下浮动,幅度不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办学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二、收费项目
民办幼儿园可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上述收费项目以外,严禁自立项目收费。
(一)保教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保教费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难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发改局会同市教体局核准确定,住宿费标准在核定保教费标准的20%以内确定。
(一)最高限价核准申请
目前,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政策,以2018年9月实际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执行。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需进行最高限价核准申请,并提供2018年9月实际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费凭证,报市教体局审核幼儿园的办园资质、类别、性质等内容,报市发改局核定保教费、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需提供如下材料(所有材料加盖幼儿园公章):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申请报告》(两份);
2. 2018年9月实际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费凭证及其复印件;
3.《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最高限价核准表》(附件1)(三份);
4.《幼儿园收费公示表》(附件3)(三份);
5.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副本及其复印件;
7.承诺书(承诺材料真实性)。
(二)收费标准调整
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应于每年1月底前由幼儿园提出保教费调整申请,报市教体局和市发改局核准。需提供如下材料(所有材料加盖幼儿园公章):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申请报告》(两份);
2.《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最高限价核准表》(附件1)(三份);
3.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副本及其复印件;
5.近三年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情况;
6.《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成本调查表》(附件2);
7.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等。
(三)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
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第一学年执行试运行标准。试运行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培养成本,兼顾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拟定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幼儿园拟定试运行标准后,报市教体局和市发改局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所有材料加盖幼儿园公章):
1.《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试运行收费标准申请报告》(两份);
2.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最高限价核准表》
(附件1)(三份);
3. 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副本及其复印件;
5.《幼儿园收费公示表》(附件3)(三份);
6.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等;
7. 承诺书(承诺材料真实性)。
试运行标准需经公示并提前告知幼儿家长后执行。
新建幼儿园应于第二学年按照上述(二)保教费标准调整程序核定正式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对第一学年幼儿试运行收取的费用,依据新标准多退少不补。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执行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8〕29号)文件精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规定执行。
五、规范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民办幼儿园要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附件3),并报市发改局、市教体局审核后,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及时向幼儿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等。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收费标准变动的,幼儿园应重新填写《收费公示表》报市发改局、市教体局审核,提前向家长进行公示告知,并及时变更公示内容后执行,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凡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明确收费方式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学年收费。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原则上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幼儿园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园的幼儿,老生继续执行入园时的收费标准;幼儿园降低标准,不论老生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三)规范退费行为
1.保教费: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故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幼儿家长申请办理退(转)园手续的当月保教费退费政策是:幼儿当月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当月保教费。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需全额退还。
2.住宿费:住宿费退费规则同保教费。
3.伙食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六、加强收费监管
(一)加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
市发改局和市教体局将加强对各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的动态监测,适时开展办园成本调查,有效引导民办幼儿园收费保持在合理水平。各民办幼儿园应积极配合做好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如实提供办园及账务资料。
(二)加强收费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局和市教体局将加强对各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指导,对收费标准调整频繁或者一次调整幅度过大,引起社会强烈反映的,将进行提醒告诫,必要时通过发布办园成本引导收费合理形成;对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或者只收费不服务等乱收费的,将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
(三)加强行业监管
市教体局将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对违规收费问题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幼儿园举办者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最高限价核准表》
2.《非营利民办幼儿园成本调查表》
3.《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滕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滕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