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9-09397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发改局
- 成文时间:2019年10月1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9年10月12日
- 标 题: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规范我市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规范我市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我市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的通知
滕发改字〔2019〕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各保险经办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发改委、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19号)精神,继续做好我市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助力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推动我市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和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方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召开动员会议,确保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政策讲解到位;协助保险经办公司开展工作并监管本区域承保情况,坚决杜绝虚报面积、替保、骗保等情况的发生。
村(居)作为投保主体,应组织本村(居)范围内农户有序投保。积极采用广播、入户等方式将保险政策宣传到位,为投保户提供便利服务;统一收取、核实和汇总相关投保资料,保证信息准确、真实有效;协助保险经办公司开展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承保、公示和理赔等工作。投保结束时,投保村(居)要填写《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投保说明》(附件1),经村(居)书记、主任、会计签字并加盖村(居)公章,由村(居)、镇(街)、保险公司各归档一份。镇(街)根据村(居)提供的投保说明材料,汇总填写《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镇(街)投保信息汇总表》(附件2)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此外,各村(居)要与所在镇(街)签订《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责任书》(附件3),村(居)书记、主任、会计签字并加盖村(居)公章,由镇(街)整理存档。
各保险经办公司应及时与负责的镇(街)、村(居)对接,发放保险政策宣传材料,积极发动农户自愿投保;在规定时间内依规完成查验工作,确保承保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公示、理赔等工作。
二、完善承保手续
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由村(居)统一组织投保,投保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粮食直补一卡通或银行卡。5亩以上的投保户需填报《马铃薯种植投保面积确认信息表》(附件4),表内应写明投保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马铃薯种植面积、土地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所在村及方位、参保品种和投保地块的名称、投保亩数以及四至信息,由投保户本人确认并签字,以及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签字、村干部和镇(街)农办负责人签字、盖章。
此外,投保面积在5亩以上的投保户需提供本人户口本索引复印件,用以核查是否存在一个家庭以多个成员为投保主体对同一地块进行重复投保的情况。同时,以家庭人口数乘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作为核查的参考标准,对超出参考标准的投保户应查明是否存在虚报种植面积或将非本人种植的马铃薯地块进行投保情况。如发现重保、虚保等情况,应对投保人所有投保面积予以退保处理。投保面积在10亩以上的投保户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土地使用权。以上材料均应附在《马铃薯种植投保面积确认信息表》(附件4)后。
以上参保所需的身份证、粮食直补一卡通、家庭户口索引页、土地流转证明等原件材料,由村(居)和保险公司现场审核。对保险公司原已留存资料且资料无误的原投保户,村(居)和保险公司审核无误后退还原件,以原已留存资料为准办理承保手续;对新增参保户、或者原资料有误的,由保险公司拍照或以其他方式留存资料。
保险经办公司在收到投保材料后,应首先进行审查,务必做到“先审查后验标”,确保投保资料的真实完备。
三、查验投保面积
保险经办公司作为承保主体,应会同村(居)对投保户马铃薯种植面积及地块进行查验,务必做到“先验标后承保”,并对承保标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查验应使用水印相机、经纬测亩仪、测距仪、卫星测绘软件等方式对地块信息进行精准定位、测量。并全程留存录像资料,录像资料应能反映查验人员、查验日期、承保标的特征、规模和定位测量时的运动轨迹,确保清晰、完整,能够反应查验工作的全过程及结果。
保险经办公司应对投保面积10亩以上的投保地块进行全面查验,5-10亩(含)的投保地块在全面查验的基础上抽取10%进行比例查验,核实《马铃薯种植投保面积确认信息表》(附件4)并签字,由村(居)审核人员进行初审签字、加盖村(居)行政公章,报镇(街)农办负责人再次审核签字并盖章。表后应附反应现场查验情况的照片一张(照片能够反应地点、投保人、验标人、地块信息、投保面积、验标时间等),由保险经办公司整理附于《马铃薯种植投保面积确认信息表》(附件4)后。其余现场查验影像需留存电子资料以备查阅。
四、加大公示力度
保险经办公司应在相关手续审查、标的查验无误后,将村(居)投保明细情况(包括投保户姓名、投保面积、缴纳保费等)在村(居)政务公示栏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表要附举报电话,所有公示内容要清晰醒目,方便群众阅读监督,如有农户提出异议,应在调查确认后据实调整。此外,保险经办公司应对公示情况留存影像资料并妥善保存。
公示结束并确认承保信息无误后,保险经办公司应按村(居)统一出具保险单,保险单内附投保明细表(包含镇村名称、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粮食直补一卡通号码、投保面积、缴纳保费、联系电话、本人签字等),合计投保面积及缴纳保费,由村(居)盖行政章确认。
保险经办公司应向参保薯农提供保险凭证,保险凭证要载明保险标的的详细地点、保单号、参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信息,载明省、市、县财政部门和农户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参保薯农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五、明确承保区域
为提高各保险经办公司服务质量,维护承保秩序,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采取各保险经办公司在划定区域内承保、马铃薯种植户在地块所在村(居)投保的形式。各保险经办公司必须在划定的承保区域内承保,不得跨区承保;农户必须在地块所在村(居)投保,不得跨村投保。对保险经办公司跨区承保的,跨区承保部分将不予财政补贴;对农户跨村投保的,跨村投保部分将予以退保处理。
六、及时赔付到位
若监测期结束后出险,各保险经办公司应及时核算理赔金额,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赔款金额,联系投保户本人签字确认,并将理赔清单在村居政务公示栏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期过后应及时启动理赔程序。
对理赔中出现的退票情况,保险经办公司应及时核实信息,镇(街)有关人员对于村民反映理赔不及时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将每日调度各保险经办公司的理赔情况,确保赔款及时足额理赔到户。理赔结束后各保险经办公司应将赔付凭证及时提交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七、规范档案管理
各保险经办公司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对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的投保单、保险单、实地查验影像、公示影像、保费发票或收据、理赔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纸质材料应做到各投保户全部材料与投保明细表顺序一一对应,并确保一村一册,以便于考核查阅。
八、其他情况
市发展和改革局将联合市有关部门对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保险经办公司向其上级公司通报批评,对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取消经办公司的承保资格。保险工作结束后,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将依据《滕州市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经办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千分制考核评比量化,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今后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附件:1、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投保说明
2、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镇(街)投保信息汇总表
3、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责任书
4、马铃薯种植投保面积确认信息表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10日
附件1:
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投保说明
村(居)隶属 镇(街),本村(居)基本农田面积 亩,其中本季马铃薯种植面积为 亩,共投保 亩。本村(居)居民共 户、
人,人均耕地面积为 亩。
村(居)书记:
村(居)主任:
村(居)会计:
村(居)行政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镇(街)投保信息汇总表
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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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 |
村(居) |
投保情况 |
人口情况 |
人均耕地面积(亩) |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本季马铃薯种植面积(亩) |
本季投保面积(亩) |
常驻居民(户) |
常驻居民(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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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责任书
责任单位 |
镇(街) 村(居) |
责 任 内 容 |
各村(居)根据镇(街)的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动员会议要求,采用广播、入户等形式将保险政策宣传到位,让村(居)民知晓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杜绝信息截留情况的出现。 |
村(居)干部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工作,为投保村(居)民提供便利服务;并负责本村(居)投保信息核实和汇总工作,保证信息准确、真实有效,坚决杜绝虚报面积、替保、骗保等情况的发生;为保险公司提供公示场地,由其对本村(居)投保情况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 | |
及时向镇(街)及有关部门反映本村(居)投保人理赔款拨付不到位的情况。 |
村(居)书记:
村(居)主任: 村(居)行政章
村(居)会计: 年 月 日
附件4:
马铃薯种植投保面积确认信息表
种植户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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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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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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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种植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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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 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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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所在 村及方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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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品种 |
设施/露地 | ||||||
土地四至信息 |
地块 名称 |
投保 亩数 |
东 |
西 |
南 |
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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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声明地块位置、面积数据准确,且确为本人种植,并愿意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开展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标的查验工作。
投保人签字:
保险公司经办人员:
村(居)书记:
村(居)主任: 村(居)盖章:
村(居)会计:
镇(街)农办负责人: 镇(街)农办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