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9-08870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发改局
- 成文时间:2019年09月2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9年09月23日
- 标 题: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确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印发《滕州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确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印发《滕州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
关于确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印发《滕州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
滕发改字〔2019〕96号
滕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为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灵活应对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提高城市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保障天然气平稳供应,根据《枣庄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枣庄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规定,遵循法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将配气价格及联动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下称配气价格)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气服务的价格,不包括燃气企业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我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52元/立方米。
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
2、建立我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今后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上下游联动办法确定。
附件:滕州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 年 9 月23日
附件:
滕州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和《枣庄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枣庄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的通知》(枣发改价格〔2019〕204 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基本原则
(一)着眼于长效运作,不是应对一次性调价。
(二)实行对应联动、同向运行,燃气销售价格随购气结算价格的涨跌做同向调整。
(三)坚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气源供应、财政状况等因素。
(四)联动仅适用于上游价格调整造成的进气成本变化。
二、联动范围
价格联动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门站价格、城镇销售价格。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一)居民。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不包含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不包含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非居民。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包含市场采购的LNG气化气量价格、竞拍气价格、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一下周期累计计算。
四、联动公式
(一)居民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居民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基期居民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城市门站价变动后,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
(二)非居民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可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城市门站价是指城镇燃气公司采购的天然气(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的加权平均价,气量按当地天然气采购量确定;购销差率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目前最高不超过5%,2020年6月20日起最高不超过4%。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城镇非居民配气价格。
五、操作程序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居民各档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按照调整额调整,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六、建立监测分析制度
为保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成本监测分析制度,对采购价格、购气结构、企业经营成本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成本分析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采购气量、采购价格、购气结构、配气成本和价格信息等有关资料。
上下游价格联动决策公布后,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要求,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的执行情况和社会反应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并适时进行评估。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加强宣传,做好抄表和售后等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 2019 年 9 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 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