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9-07825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发改局
  • 成文时间:2019年08月2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9年08月23日
  • 标  题: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滕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滕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滕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截止2019年8月23日

1、人民法院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诉讼费

国务院[2006]第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一)

受理费

1

财产案件受理费

(1)

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2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

离婚案件受理费

50元-300元/件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100元-500元/件

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3)

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50元-100元/件

3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

(1)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500元-1000元/件

(2)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

10元/件

5

行政案件受理费

(1)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受理费

100元/件

(2)

其他行政案件受理费

50元/件

6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受理费

50元-100元/件

(二)

申请费

1

申请执行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50元-500元/件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3)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4)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5)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6)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2

申请保全措施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件

(2)

财产数额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3)

财产数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3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100元/件

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400元/件

6

申请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

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分别减半交纳受理费

(七)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2、公安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证照费                

(一)

外国人证件费

[1992]价费字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

1

准予停留章

100元/证

公通字[1996]89号

2

居留许可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鲁价费发[2004]220

(1)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

400元/人

(2)

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800元/人

(3)

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1000元/人

(4)

增加偕行人

每增加一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

(5)

减少偕行人

200元/人·

(6)

居留许可变更

200元/次

3

永久居留申请

1500元/人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4

永久居留证(含丢失补领、损坏换发)

300元/证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丢失补领、损坏换发

5

出入境证

100元/证

公通字[1996]89号

6

旅行证(含延期)

50元/证

公通字[1996]89号

7

准迁证

20元/证

公通字[1996]89号

(二)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1992]价费字240号、[1993]价费字164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

1

护照(含加页、核定、加注、延期)

120元/本

发改价格[2019]914

自2019年7月日起

2

出入境通行证

15元/证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多次出境80元/证

3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计价格[2001]1835号、[1993]价费字164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根据国务院令第661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取消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

(1)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

40元/证

(2)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电子通行证

200元/证

4

台湾同胞定居证

8元/证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5

华侨回国定居证

10元/证

[1993]价费字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6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1)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

80元/证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2)

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15元/证

(3)

一次签注

15元/件

(4)

多次签注

80元/件

7

往来(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

往来港澳通行证

60元/证

发改价格[2019]914

2019年7月1日起降低

(2)

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 

一次签注

15元/

二次签注

30元/件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签注

80元/件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签注

120元/件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签注

160元/件

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签注

240元/件

(3)

前往港澳通行证 

40元/项

3、国土资源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土地复垦费

(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鲁财综〔2014〕75号

土地闲置费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财综〔2014〕75号

耕地开垦费

1、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

不动产登记费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

80元/件

财税[2019]15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1)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

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

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

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

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550元/件

财税[2019]15

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2019年7月1日起执

(1)

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

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

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财税[2019]15

免征,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4)

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财税[2019]15

免征,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5)

地役权

财税[2019]15

免征,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6)

抵押权

财税[2019]15

免征,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3

证书工本费标准。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优惠政策等其他规定详见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4、综合执法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

鲁价涉发[1994]185号

1

施工占道收费

0.5元/平方米·天

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1)

占用人行道   

0.30元/平方米·昼夜

(2)

占用车行道   

0.50元/平方米·昼夜

(3)

已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

不再交纳

2

经营占道收费

禁止商亭、临时构建物及摊点占用车行道

(1)

经批准占用人行道设置的商亭、摊点

0.50元/平方米·昼夜

(2)

繁华地段

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昼夜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

鲁建城字[2015]32号

1

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560元/平方米

2

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

450元/平方米

3

条(料)石路面

500元/平方米

4

彩色沥青路面

580元/平方米

5

水泥混凝土

路面

500元/平方米

6

彩色方砖

240元/平方米

7

人行步道方砖

220元/平方米

8

砂石路面

100元/平方米

1、收费面积以实际挖掘面积为准。

2、缘石、侧石按实际价格收费。

3、表中未列入的其它材质人行道按实际价格收费。

政策性加收

1.新建道路:凡需挖掘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经许可后,掘路修复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倍收取。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 

2.计划外挖掘:已建立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管理的市、县(市、区),对于未提报年度计划的挖掘项目,经许可后,掘路修复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

3. 违章挖掘: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章(或超出批准面积部分)开挖,以及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按本标准的1倍加收掘路修复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5、水利部门

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水土保持补偿费

鲁价费发[2017]58号


(一)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1.2元/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

开采矿产资源


1

建设期间

1.2元/平方米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2

开采期间


(1)

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


露天开采

1元/吨

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非露天开采

0.5元/吨


(2)

石油、天然气

1.2元/平方米·年

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三)

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

1.2元/平方米(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1.2元/平方米

根据排放土、石、渣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污水处理费

滕价发[2017]33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的个人征收。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居民低保家庭居民生活用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按每立方米0.25元缴纳。

城市自来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工程供水免征污水处理费。


1

居民生活用水

0.95元/立方米


2

非居民生活用水

1.40元/立方米


3

特种行业用水

1.50元/立方米


4

使用自备水源用户

1.70元/立方米

按实际取水量


6、人防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

鲁价费发[2016]125号

依据鲁财综[2014]7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建构建设减半收取。

1

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000元/平方米

2

6B级防空地下室

600元/平方米

3

减免范围

详见鲁财综[2016]73号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详见《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鲁政办字〔2016〕109号,鲁价费发[2014]88号

8、仲裁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仲裁收费

按争议金额:1000元及以下:50元,1001-50000元:按4%,50001-100000元:按3.5%,100001-200000元:按2.5%,200001-500000元:按1.5%,500001-1000000元:按0.8%,1000001以上部分按0.4%

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鲁价费函[2004]103号,鲁价费发[2016]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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