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810032/2024-00487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 发布机构:滕州市财政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4月1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17日
- 标 题:滕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滕州市财政局
执法机构设置:预算税政绩效科(法规科)
办公地址:滕州市善国南路86号
联系方式:办公室5583592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依法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
(二)依法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管;
(三)依法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
(四)依法对本级财政票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法》《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流程图
(二)行政检查流程图
(三)行政裁决流程图
五、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滕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0632-5583592
信函投诉:邮寄地址是善国南路86号滕州市财政局一楼办公室,邮编277500
(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办理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