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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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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0632-5516028

    电子邮件

    tzzfxck@zz.shandong.cn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

    1、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107

    2、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105号(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南路金河湾A座写字楼(滕州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4、山东省滕州市祥源路188号(滕州市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5、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南路50号(滕州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

    (一)城市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市(城镇)管理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市(城镇)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牵头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镇(街道)城镇管理和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3.负责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主次干道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负责垃圾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收取经营性卫生有偿服务费、环卫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单位和个人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

    4.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养护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收费;负责城市照明和景观亮化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验收移交后的管理;负责城区公共停车管理,并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城区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停车设施的设置、施划和运营监管,以及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广场、城市雕塑等设施的管理;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道路及市政设施管养情况的监督、检查。

    5.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绿化、公园和各类绿地的管理、养护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绿地和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进行监管;负责落实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社会绿化活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等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区内各街道、单位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6.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及依附市政设施的各类管线的设计方案,参与相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参与市政、园林绿化、环卫公用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市政、园林绿化、环卫公用设施的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城镇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招标和拍卖;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

    8.负责城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9.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与日常管理、维护,负责12319城市管理热线投诉的办理。

    10.负责编制市政、园林、环卫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维护资金及有关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和管理。

    12.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城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行使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车辆移走的,可以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8.行使食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涉及资质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处罚权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住房城乡建设涉及物业管理、燃气供热管理、住房保障、房屋征收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建筑业管理(涉及资质管理、建筑节能管理、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人防管理(涉密事项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行使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5.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6.行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7.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8.行使商务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9.行使粮食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0.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行使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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