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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司法局机构设置


滕州市司法局机构设置

(一)名称:办公室(挂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牌子)联系电话:06325850006

  职责: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法治扶贫等专项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名称: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联系电话:06325571515

  职责:负责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负责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指导全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名称:组织宣传科   联系电话:06325550286

  职责: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和基层司法所的机构编制、人事人才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考核考评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和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宣传报道、信息采编报送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教育训练(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指导所属单位和基层司法所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

)名称:复议和应诉科    联系电话:06325888036

  职责:办理、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规定的审查申请。承担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和本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承办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的非诉讼法律事务。负责市司法局诉讼案件办理工作。办理指导全市行政裁决工作。承担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名称:行政执法监督科(对外使用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名称挂法规科牌子  联系电话:06325536501

  职责:负责全市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负责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承担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布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资格审定和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市直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负责相对集中执法权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对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责任清理等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全市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等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和备案、清理、修改、解释工作。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申请。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名称: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联系电话:063255757861

  职责:负责制定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承办面向社会征集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全市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全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管理、指导全市司法所、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职责。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实施工作。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名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挂律师工作科牌子)联系电话:06325553521

  职责: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监督管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执业活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指导监督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律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监督管理域外律师事务所驻滕办事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律师和律师机构的执业活动。指导、监督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指导、监督枣庄市律师协会滕州分会。负责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组织、管理工作。

)名称:社区矫正工作科    联系电话:0632583276606325998560    

  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对全市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全市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名称:装备财务保障科    联系电话:06325555255

  职责: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服装以及车辆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和基层司法所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以及安全保卫工作。

(十)名称:政治处   联系电话:06325550286

  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思想政治和组织人事、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日常工作由组织宣传科承担。

机关党组织。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组织宣传科承担。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设在市司法局,接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内设机构职责具体如下:

)名称: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科   联系电话:06325855911

  职责:负责处理依法治市办日常事务。

)名称:市委依法治市办法治调研科   联系电话:06325580558

  职责:开展全面依法治市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推进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拟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规划,重大政策。负责市司法局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司法行政深化改革工作。

(三)名称:市委依法治市办法治督察科   联系电话:06325888036

职责:负责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工作,拟订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指导、监督全市法治督察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创建活动。负责牵头全市法治建设考核评估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基层法治创建工作。

所属事业单位

一、名称: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职责: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向社会提供法治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公益法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二)承担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服务工作,融合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2348热线咨询平台、12348山东法网,实现将窗口接待与后台延伸服务结合,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法律服务。

(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四)协助局机关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五)完成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名称:市普法服务中心

职责:市普法服务中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二)组织协调政法干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志愿者等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

(三)参与贯彻落实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普法教育典型经验。

(五)完成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名称:市非诉讼纠纷化解服务中心

职责:市非诉讼纠纷化解服务中心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帮助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二)受理、分流案件至镇街、市直相关部门调解机构。

(三)承担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调解组织的日常衔接工作;对重大复杂疑难纠纷,协调相关行业部门积极有效处置化解。

(四)跟踪协助重大、疑难纠纷案件化解情况,及时做好回访及研判评估工作。

(五)分析汇总矛盾纠纷数据信息,制作分析研判报告。

(六)辅助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应诉工作。

(七)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团联络等职责。

(八)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各类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活动。

(九)完成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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