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请您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提出。
2、涉及党委及其部门的,请您向党委及其部门反映。如:涉及公务人员或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应到纪律检查部门反映。
3、已进入或应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审批、行政复议、信访程序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等方面的。
4、涉及合同、经济财产纠纷,请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纠纷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
5、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6、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
7、反映内容不具体,无联系人,无正确联系方式,无法办理和答复的。
8、其他有关推销、邀请等本栏目管理人员认为不应该受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