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3-11-03 来源: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滕政办字〔20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滕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滕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处置机制,确保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有效预防、应对重污染天气产生的环境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绿色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滕州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1.4  预案体系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及列入限产、停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明确责任,强化落实;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和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气象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能源事务中心、市融媒体中心、滕州供电中心、各电信运营商等单位负责人和各镇(街)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机构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重要信息;负责组织、修订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检查评估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信息公开落实等工作;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报告或通报应急处置情况等;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城乡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能源事务中心、滕州供电中心组成,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气象局、市融媒体中心、各电信运营商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4)医疗防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和体育局组成,负责提供重污染天气健康咨询,组织重污染天气下的医疗救护,指导和监督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5)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6)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负责维持辖区内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对机动车辆实施限行措施;组织实施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发展和改革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参与督促相关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参与督促相关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教育和体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房屋拆迁、建筑工地以及燃气、热力、道路等各类施工工地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落实城区道路清扫保洁、路面洒水工作;负责监督和落实市政、园林工程施工,渣土运输作业扬尘的防治措施;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及落叶等烟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农业农村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秸秆综合利用和“三秋”“三夏”集中禁烧期间禁烧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自然资源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矿山开采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城乡水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水利工程施工工地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协调公共交通力量,加大公共交通运载能力;负责监督和指导所管理的交通道路施工工地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督促镇街落实好道路保洁措施;负责监督和指导港口企业开展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健康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提供重污染天气健康咨询,组织重污染天气下的医疗救护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监督管理成品油流通,保障油品质量;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商品煤质量保障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气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重污染天气的气象条件分析,并提供相关天气预报服务,必要时实施人工增雨;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所管理的交通道路施工工地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和道路保洁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能源事务中心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煤炭经营企业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管理;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融媒体中心、各电信运营商分别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利用本单位平台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及各职能部门提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滕州供电中心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对停产限产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负责提供各相关镇街、企业的用电量或其他能反映用电量变化的数据及资料;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检查应急响应期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一厂一策”限产、停产执行情况;会同市公安局指导和监督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的落实;会同市工信局检查企业错峰生产期间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镇(街)编制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非成员单位的市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应急指挥部安排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 或日AQI>150持续 48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 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3.2  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1)预警发布。预警以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通知为准。接到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通知后,市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通知要求,及时完成预警通知的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成员单位及纳入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所有企业。

(2)预警级别调整。接到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级别调整通知后,市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级别调整通知要求,及时完成预警级别调整通知的发布。预警级别调整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成员单位及纳入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所有企业。

(3)预警解除。接到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解除通知后,市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解除通知要求,及时完成预警解除通知的发布。预警解除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成员单位及纳入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所有企业。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1)对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2)对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臭氧(O3)预警时,启动臭氧(O3)重污染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在24小时内将职责落实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各类施工扬尘、交通运输扬尘、重型载货车等工作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规违法行为。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应急预案总体要求,通过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采取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降低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达到降低一级污染程度的目标。本预案要求的停限产措施与其它规范性文件有差别时,应从严落实。

4.3.2  分级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不低于《指南》要求。

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保障类企业要确保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高效稳定运行且达标排放,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枣庄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枣庄市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CEMS)和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细颗粒物(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a)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倡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区内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b)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c)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5)臭氧(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a)工业源减排措施。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以及火电、水泥、焦化等行业为重点,“一企一策”制定VOCs和NOx减排措施,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生产环节和设备。

(b)移动源减排措施。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制定管控措施。

(c)面源减排措施。城市主城区可采取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4.4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5  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市应急指挥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5.信息发布

5.1  应急预案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国家、省、枣庄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5.2  预警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各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6.应急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7.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7.2 预案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7.3 预案备案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枣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7.4 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保障措施

8.1 组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要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8.2 经费保障

市财政部门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应急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8.3 物资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4 信息联络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 24 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9.监督问责

市应急指挥部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10.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滕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滕政办字〔2019〕16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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