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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7-20 来源:

为深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省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已于2014年12月底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区)也于今年3月底前公布。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是深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办国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鲁政字〔2014〕141号)均对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好中央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省编办研究拟订了《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2条,分别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原则、权力清单管理主体、权力清单调整情形和调整程序、社会监督和监督检查、责任清单调整程序等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本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按照《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执行。

(二)明确了管理主体。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管理机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明确了调整情形。根据行政权力事项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权力要素等内容,《办法》规定了15种具体调整情形,其中增加权力事项情形4种、取消或下放权力事项情形6种、变更权力事项要素情形5种。

(四)明确了调整程序。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对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对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因颁布法律法规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法律法规生效后予以调整。

(五)明确了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投诉或举报。机构编制部门和行政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六)明确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自行更改权力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明确了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的程序和权限。各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部门主要职责、职责边界需要调整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相应调整部门责任清单。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需要调整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定后,相应调整部门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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