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推进我市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高耗能行业以外的工商业用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
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电费。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执行。
市发改局提醒,如有(转)供电部门违反上述价格政策的,终端用电户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融媒体记者 田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