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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实抓细疫情防控 引导有序复工复产

时间:2020-02-20 来源:市融媒体中心

2月17日,枣庄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对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新形势,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随着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面临严峻考验。各级要充分认清疫情防控工作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坚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组织企业科学有序复工,确保复工企业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不发生聚集性疫情。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做好基础性调研,强化数据统计,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制定项目复工计划,有针对性、差异化地指导企业做好复工,确保达标一个、复工一个。要坚持以“疫情防控稳定企业生产、企业生产保障疫情防控”为原则,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生产,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复工,为疫情防控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为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要求,企业要严格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企业,必须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组成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专班,与返岗职工签订诚信承诺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实行复工复产备案制度,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报当地区(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企业要建立返岗职工“花名册”,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复工前对上岗职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全面排查是否接触外省及重点疫区人员等情况,对于从外地返枣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职工,及时通报属地疾控部门,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采取错峰返岗措施,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的职工暂缓返岗。全面实施消杀防疫,企业要备齐各类疫情防控用品,提前对厂区、门厅、楼道、电梯、办公室、会议室、车间、卫生间、班车、食堂、生产设施等厂区内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的设施、车辆、设备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杀,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对厂区所有场所每天至少消毒一次,重点区域增加消毒频次。公共区域保持良好通风,严格空调使用管理,保持空气流通。

通知指出,企业要根据防疫需要,为职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要购置防护服、护目镜、医疗器械等应急装备,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严格企业日常管理,实行厂区封闭管理,减少厂区进出通道,在每个出入口设置检测卡口,配备门禁设施和检测仪器,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对进出人员、车辆、设备、货物等严格检查检测,做好信息登记。外来货运车辆进入厂区前,要进行消毒处理,驾乘人员须佩戴口罩并检测体温,减少与厂区人员的直接接触,货物送达后尽快驶离厂区。加强驾乘人员管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及时对驾驶室、门把手等接触部位进行消杀。要减少一般商务洽谈、人员来访等活动,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商务交流。复工企业要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每天对职工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询问,并将健康状况记录在册。对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职工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企业通勤车辆要提前做好防疫消毒,乘坐人员须佩戴口罩并测量体温。赴外省出差职工返回后,要严格落实隔离措施。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废弃口罩等防疫物品统一回收、集中处理。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轮岗排班,减少单班在岗人数,暂停不必要的会议、所有聚会等活动,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加强就餐管理,采取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的方式,减少人员聚集。企业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响应机制,落实应急值守、情况报告、物资调配、力量调动等措施。要设置专门的隔离室,对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职工,立即联系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确诊为新冠肺炎或疑似病例的,及时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处理进行指导,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通知要求,要严格区(市)、镇(街)属地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复工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镇(街)对本地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属地内复工复产企业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防控管理,将企业防疫与地区防疫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加强情况调度和督查指导,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在复工复产前,当地政府要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责任书,向每个复工企业派驻一名科级干部驻企指导监督,指导属地企业将疫情防控部署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建立企业与镇(街)、村(居)联动机制,做好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余时间的接续管理服务。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复工企业的防疫物资协调保障,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情况,帮助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市)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未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未开展职工信息排查、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未复工备案的企业,严禁复工复产。对工作中不能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生产企业,责令立即停产整改,通过整改验收后方可复工。对于不担当、不作为,落实防控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和单位,将严肃追责问责。

(融媒体记者朱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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