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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救助力度

时间:2020-02-08 来源:市融媒体中心

近日,市民政局下发《关于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及时将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好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适当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充分运用大数据核对平台进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视情延长动态管理定期核查时限。全面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委托照料服务,逐户排查登记,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镇(街)、村(居)委会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协助做好服务对象防寒保暖、体温检测、清洁卫生、居所通风等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现特困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的,要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及时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一旦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要协助做好相关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通知》还要求,要加大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人员的临时救助力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及时将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切实兜住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可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生活困难人员,镇(街)及时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在疫情缓解后,登记补齐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非户籍地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镇(街)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对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要,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基本生活物品、疫情防护用品等多种方式,实施临时救助。对实施临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持续困难的,要及时开展转介服务,协助申请低保以及其他社会救助;需要慈善帮扶的,及时转介公益慈善组织,形成救助合力。

(融媒体记者 朱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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