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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盗窃虚拟网络财产案宣判

时间:2019-07-03 来源:滕州日报

6月25日,记者从市检察院了解到,经该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该案是我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盗窃虚拟网络财产案件。

据了解,来自重庆市的90后向某某,小学文化水平,通过网上应聘在市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打工。2018年11月的一天早上6时许,向某某经过公司吧台时发现同事王某某的玫瑰金色苹果手机正放在桌上充电,环顾四周无人后,遂心生歹念,悄悄将手机顺走。盗窃得逞后,向某某本人也悄悄离开了公司。向某某打开被盗的手机进入页面查看了一番,后将YY账号内的礼物“浪漫樱花”三个以及“锦鲤”两条出售和赠送他人。

当日早上8点钟,王某某上班时发现前日晚上放在吧台的手机不见了,找寻无果后才意识到是被盗了,遂报了警。同年12月13日,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在重庆老家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公安机关移送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发现被盗手机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仅为人民币1000元,未达到山东省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另外,案卷中的“浪漫樱花”“锦鲤”这两种虚拟礼物价值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办案检察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确定三个“浪漫樱花”价值人民币2250元,两条“锦鲤”价值人民币18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430元。

犯罪嫌疑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3月中旬,该院对此案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目前,被告人向某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此案是我市首例盗窃虚拟网络财产案件,也是市检察院积极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能的有益尝试。今年以来,该院积极探索公诉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有效提高了检察官证据审查意识和侦查能力,同时提升了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为今后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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