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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调研组来滕调研

时间:2019-06-21 来源:滕州日报

    6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带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调研组来滕,调研《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柴春国陪同调研。

    王仲泉一行实地察看了姜屯镇沙东村、级索镇前杨岗村、级索镇后泉村、级索镇前泉村等现场,听取了相关情况汇报,充分肯定了我市在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中取得的显著成效。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王仲泉对《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和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据了解,《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25日。根据征求意见稿,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办理本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确需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为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人员、经费、业务培训等保障。对辖区临时性、突发性事项,服务和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研究涉及乡镇居民利益的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事项时,应当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未经国家和省有关机关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一票否决”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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