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安全邮箱登录 | 政务服务门户登录 | 
您的位置:首页 > 要闻动态 > 今日滕州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待遇上调

时间:2017-09-12 来源:滕州日报社

    9月9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增加。这是我市连续13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的具体标准为: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这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相关待遇人员。新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友情链接:
中共滕州市委、滕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滕州市大数据中心
鲁ICP备1201462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810032

鲁公网安备 37048102000005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5888998 邮箱:tzxxh638@zz.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