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从9月1日开始,财产、遗嘱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将进行全面调整,之前执行了19年的收费标准将废止。按照新标准,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件1000~2000元。
近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新的收费办法,财产合同、委托授权、声明、保证、遗嘱等均将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收取费用。
据了解,此前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均执行的是1998年的相关文件,新的管理办法提出,办理财产合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登记、提存;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委托授权、声明、保证、遗嘱;继承、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赠与、遗赠等公证事项,将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以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各项服务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确定。
相比于19年前的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更加详细,价格也有所提升。例如,此前证明遗嘱每件收费200元,上门办理公证的加收100元;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800元。按照新的标准,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办理遗嘱公证的,每件2000~4000元。
在继承、赠与、遗赠公证等方面,将按照不同的金额收取不同的费用。例如,1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2%,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收取1%。比例依次调整,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1%。在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方面,此前每件收费80元,新的收费标准调整至每件150元。
另外,属于《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事务;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情形,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