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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执行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新标准

时间:2017-02-28 来源:滕州日报

    2月24日,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我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执行新标准。按照枣庄市物价、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关于制定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全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依据不同车辆类别和救援路程区别计费。本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期满前按规定重新核批。

    原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的是1999年省定标准,近几年随着救援主体及服务形式的改变,原先的收费依据已经不适合新的救援形式,因此对于群众反映较多的救援服务收费问题一直缺乏有效的监管依据。新制定的标准比1999年的省定标准略有提高。

    新标准以普通家用小轿车为例,拖行10公里以内的救援服务收费标准为260元/次;超出10公里的部分按拖行里程计费,收费标准为10元/公里。吊车救援一类车400元/车/次。此外,新标准还规定了驳运、货物装卸、车辆(货物)停车看护等收费标准。

    此外,通知还规定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50%计收;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实施救援的,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停车服务收费及货物看护费由执法部门承担。因当事人个人原因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期限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等。

    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救援服务机构在实施救援服务时,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服务协议应当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结算时应依据救援服务协议事项向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并开具税务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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