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首次出台了《滕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及奖励工作。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奖励实施、责任追究、附则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并于11月25日施行。
《办法》规定举报人应当区分举报事项的内容和性质,向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并公布了38个举报受理电话,改变了“安全举报找安监”的片面观念,大大拓宽了举报渠道,实现了“行业监管无缝隙,举报受理全覆盖”的新局面。
《办法》规定了受理单位的受理时限、受理原则和移送要求,并明确了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办法》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自接报之日起,应根据规定的举报受理原则,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同时,对举报人所提供的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了规范,对于谎报、瞒报等问题进行了界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惩处意见,进一步提高了举报受理核查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办法》规定,安全监管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核查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核查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并通知其做好领取相关奖励的准备。
针对举报事项的监管处置权限,《办法》区分了五类情况,制定了举报事项处理单、举报事项移送表、举报事项委托核查单、举报事项核查提请单四种制式表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
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每季度末实施奖励。《办法》公布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明确规定了54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谎报、瞒报事故和10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奖励数额。其中,对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含谎报、瞒报事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2000元或3000元;对举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奖励5000元,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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