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子还在再审阶段,要等结果出来才能找检察院,听了检察官的解答,现在我终于明白了哪些情形才能申请行政诉讼监督。”5月26日,在市检察院咨询“民告官”诉讼监督相关情况的市民李先生说。
据悉,最高检日前发布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就规则的实施,记者采访了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孙永。据孙永介绍,规则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应依职权进行监督的情形,减少了“监督死角”,尤其是在保证群众申请监督渠道畅通上,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时限要求,确保申请监督“门槛清晰”。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同级为主,上级补充”的受理模式,这有利于优化各级检察院办案结构和监督效率,畅通当事人申请监督“入口”,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确实方便了群众。
记者了解到,针对行政诉讼“民告官”的特点,市检察院一直注重多种监督方式的结合和对诉讼全过程的监督,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实现了对结果和过程的全面监督。
在谈到规则施行需要注意的事项时,孙永说:“群众在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期限是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且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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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的情形
最高检日前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保障和规范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其中明确规定,针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审判、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检察机关应依职权进行监督。
根据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