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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时间:2016-04-25 来源:滕州日报社

4月20日,记者从市妇联获悉,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市公安局、市妇联联合印发《滕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市启动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什么是“告诫”?

据了解,“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告诫制度”的实施对象为: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在决定告诫之前,公安机关须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并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其他证据;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

管辖权如何划分?

家庭暴力告诫由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承办民警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制作《呈请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报请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实施。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辖区妇联组织参加。告诫时,应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书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捺印。作出告诫后应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存档备查。告诫结束后,告诫书抄送给受害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妇联组织,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事件发生地和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分离的,告诫书同时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告诫”无效咋办?

办法明确,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公安机关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从重处理。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对加害人进行法制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此外,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具有同居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侵害行为适用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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