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市法院对被告人孔某驾驶校车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市法院判决的首例校车超载入罪案件。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孔某驾驶核载8人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接送21名幼儿园学生上学,在行驶至姜屯镇白庄村路段时,被市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该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62.5%,属严重超员驾驶。同时还查明,孔某曾于2013年、2015年因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超员两次,受到市公安局的罚款处罚。2016年4月1日,该案被公诉至市法院。
据市法院少年法庭庭长王岩介绍,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其中明确将校车超载列入“危险驾驶”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