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记者从全市2016年度居民医保筹资工作会议上获悉,2016年度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正式开始参保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为140元。
据了解,按照2016年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幅度人均不低于20元的要求,山东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达到人均不低于140元。
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期为10月21日至11月20日,个人自主缴费最迟不超过12月31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60(含60岁)—69岁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50%。农村一女、双女、独生子女伤亡病残家庭孩子及其父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街财政各承担50%。符合资助政策的参保居民只能享受一种最高资助待遇,财政资助资金列入市、镇街财政预算。
另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均可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既可到户籍所在地村居申请缴费,也可以采用通过市人社局官网进行网上缴费等其他方式进行缴费;非滕州户籍的在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
您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