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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排污收费标准提高

时间:2015-08-31 来源:滕州日报社

8月25日,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排污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提高企业排污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

记者了解到,此次主要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分两步提高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第一步,2015年10月1日起,由现行1.2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第二步,2017年1月1日起,由3.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1.2元/污染当量执行。

这次调整还将提高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0.9元/污染当量执行。对每一排放口,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另外,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大肠菌群以及总氮、总磷排污收费标准。

《通知》中还规定,将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激励企业治污减排。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75至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50至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山东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山东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固体废物以及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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