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我市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已全面启动,集中缴费时间持续到2014年11月20日,但最迟不能超过2014年12月31日。
记者了解到,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为全省最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60岁(含60岁)至69岁老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50%;农村一女、双女、独生子女伤亡病残家庭孩子及其父母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街财政各承担50%。
参保范围包括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均可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可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申请缴纳2015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非滕州户籍的在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同时,居民也可通过市人社局官网进行网上缴费。
政策还对居民超过集中参保缴费阶段参保缴费的进行明确规定。筹资时间超过2014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在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即460元,且缴费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据市人社局医疗保险事业处负责人介绍,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在一个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合计3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的,一、二、三级医院设置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300、500元。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每次住院均扣除住院起付线;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按80%、70%、55%的比例报销;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按80%比例支付。门诊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超支不补,结余不结转。
据悉,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于4月份被统一整合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综观整合后的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待遇均有提高,原城镇居民增加了大病医疗保险,原新农合扩大了目录范围并增加了按照自付额度纳入大病报销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