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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再次提高

时间:2014-09-22 来源:滕州日报社

近日,从市人社局传来喜讯,我市连续第10年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相关待遇人员。

此次调整标准是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标准分别按枣庄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据悉,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后的津贴和费用将于近期发放到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安全,市人社部门加强稽核认证管理,对享受工伤待遇人员严格进行身份认证,认证一人、发放一人,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准确、及时,切实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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