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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14-03-13 来源:滕州日报社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及《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调整后,我市和枣庄市中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
据了解,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我省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的。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1350元、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13.5元、12元。其中,滕州和枣庄市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原来的规定同时废止。
省政府同时公布的还有《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以2013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386元(估算数)为基数,确定了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2%;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0%;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4%。文件指出,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生产经营良好、经济效益较快增长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基本稳定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效益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垄断企业要严格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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