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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意见规范肇事逃逸处理失之于宽的现象

时间:2013-07-31 来源:滕州日报社

7月29日,记者从市委政法委获悉,我市制定出台《关于依法严惩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意见》,自8月1日起执行。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在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从而解决了政法机关在处理肇事逃逸犯罪时如何把握采取强制措施和适用缓刑尺度的问题,有效避免了政法机关对肇事逃逸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市政法部门对我市肇事逃逸类案件进行调研时发现,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肇事者出于畏惧等侥幸心理,往往首先逃离现场,由亲友私下与被害人接触,签订所谓的赔偿协议,要求被害方谅解,并附加法院应判处缓刑的先决条件。待协议私下达成,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办理取保候审,从而免于羁押,而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的肇事者,则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守法的被抓,逃逸的逍遥”,不同的处理结果,使逃逸犯罪成本更低,肇事者往往选择逃逸。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李长瑞介绍,为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权威,市委政法委多次召开联席会,政法各单位达成了共识,形成以下意见: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立案后应当对肇事者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实施抓捕,除在24小时之内及时自首的以外,不予办理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对因特殊原因被取保候审的逃逸肇事者,检察机关应严格羁押必要性审查,除不适合羁押的情形外,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对逃逸的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一般不适用缓刑:未依法全额赔偿且未取得被害方谅解的;违背被害方真实意思表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赔偿协议的;不适用缓刑的其它情形。对逮捕的逃逸肇事者,实际羁押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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