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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规划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时间:2013-01-29 来源:滕州日报社

日前,记者从市规划局获悉,为贯彻落实近期住建部出台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市规划部门结合全市规划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对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量化,积极探索解决自由裁量权中“灵活尺度大、自由幅度大、把握难度大”等问题,为下步规划工作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据了解,住建部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是规划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操作依据。自该文件1月1日出台后,市规划部门在派专人赴住建部对该文件进行学习、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并将其纳入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中,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依据和标准。
据市规划局规划科科长许博介绍,根据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阶段和情节轻重,按照能够采取改正措施的,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罚款”、“强制拆除、处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无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采取“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处罚款”和“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等。此外,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况,规定了相关罚款比例,包括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对规划实施影响并按期改正的单位,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等内容。同时,界定了违法建设工程造价和违法收入的计量标准,其中工程造价以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造价或评估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为准;违法收入则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违法建设发生实际交易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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