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水平,提升住宅小区品质和服务功能,日前,市政府下发了《滕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意见书制度规定,在房地产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规划、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提出包括开发项目建设期限、基础设施配套、公共设施配套、征收补偿安置等内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依据,从源头上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水平、住宅建设标准和品质要求,杜绝项目开发建设的随意性,提升住宅小区的品质和服务功能。
意见书制度要求,项目开发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开发项目要认真贯彻“四节一环保”方针,住宅建筑必须达到山东省规定的建筑节能65%标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应达到市政道路、供排水、供热、供气、供电设施以及绿化设施的修建要求及维护管理规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针对物业服务用房、城管执法和治安管理等政务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会所、幼儿园、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配套建筑提出的要求,明晰产权。
意见书制度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条件意见书中的规划设计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批的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时,对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的基础设施配套、公共设施配套、住宅性能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为保证制度落实,市住建局制定了意见书规范文本,对小区道路、电梯、楼层层高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住宅区内道路宽度要按照设计规范的上限执行,小区路主路路面宽应达到9米,住宅结构高度不得低于2.90米,层数在12层以上,独立单元内电梯应不少于两台,其中应至少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意见书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可有效监督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划搞好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提升住宅小区品质和服务功能。
我市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时间:2012-05-17
来源:滕州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