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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3-03-31 来源:滕州市水文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就划定滕州市行政区内水文站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

(一)划定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的水文站点

基本水文站:马河水库、滕州站、柴胡店、庄里水库

专用水文站:田桥、杜庄、吕坡、苏河、高桥、鲁桥

官庄、前梁、西小宫

(二)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

马河水库库区内不再划定保护范围,溢洪道测流桥保护范围为沿河道纵向测流桥上游至溢洪闸、下游500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为边界。

庄里水库库区内不再划定保护范围,溢洪道测流水尺断面保护范围为沿河道纵向水尺断面上游至溢洪闸、下游500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为边界。

其余水文站点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内容

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

三、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设置渔具、锚锭、锚链,在水尺(桩)上栓系牲畜;

(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六)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使用水文通信设施进行与水文监测无关的活动。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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