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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等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
发布时间:2025.02.20
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
发布时间: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