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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重复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次举报人。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及绿化设施的,......
发布时间:202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