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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的供应商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并予以纠正。 (三)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卫健局进行书面投诉,并列明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 ......
发布时间: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