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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6.公用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运营管理。鼓励各类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将个人自用、单位专用的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7.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
发布时间:2025.09.24
任。5.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6.公用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运营管理。鼓励各类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将个人自用、单位专用的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7.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
发布时间:2025.09.24
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
发布时间:2025.05.30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5.05.30
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
发布时间:2025.05.30
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
发布时间:2025.05.30
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
发布时间:2025.05.28
信用等无形资产之外的反担保措施;4. 担保贷款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第十三条 “鲁科担”履约担保风险补偿业务支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省科技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等,重点支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
发布时间:2024.06.11
任。5.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6.公用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运营管理。鼓励各类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将个人自用、单位专用的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7.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
发布时间:2024.04.02
任。5.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6.公用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运营管理。鼓励各类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将个人自用、单位专用的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7.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
发布时间: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