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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 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 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 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 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本案中......
发布时间:2025.07.21
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但未将商业机会列入“财物”的范畴。因此,商业机会并非贿赂标的,收受商业机会行为不构成受贿。变现商业机会行为属于违规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因此,应对甲作违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整体评价甲的行为,甲通过乙收受的不是真......
发布时间:2025.06.30
综合双方历史交往习惯、送予财物的时间和目的、具体请托事项等因素判断,甲乙夫妇送予丙财物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行为,与甲乙夫妇收受丙贿赂的行为没有关联,是两个独立的权钱交易行为。参照《刑事审判参考》第1558号案例(丁某圣、王某受贿、贪污案......
发布时间:2025.06.11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若国家工作人员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得利益为目的,且最终通过虚增交易环节套取的资金被国家工作人员或特定关系人占有,则行为实质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案例一中,甲在明知本单位已经与B公司建立联系且初步达成以1000万元市场价格采......
发布时间:2025.06.04
到中国。选择中国,就是选择未来。我们对中国市场的信心从未动摇,反而与日俱增。”“现在比任何时刻都需要大力倡导全球贸易。”李曦萌反对逆全球化行为,他希望丹中关系越来越好,只有各国携手合作,才能让世界发展得更好。“我相信,互相了解和信任是丹中互利友好合作的基础。中国丹麦商会将一如既往......
发布时间:2025.05.27
本案中,对于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是在收受乙好处费200万元后才向其违法发放贷款的,其受贿行为和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应重复评价。甲作为贷款业务授信调查的负责人,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授信调查、提供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虚......
发布时间:2025.04.21
情况下,违规主导并以“集体研究”为名作出决定,最终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认定张某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其滥用职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犯罪数额为5000万元。【意见分析】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发布时间:2025.04.08
者权益主题宣传、宣讲活动,向商户发放《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倡议书》,积极引导商贸流通领域各市场主体提升文明诚信意识和经营服务水平,用文明诚信行为构建和谐的消费关系,提振消费信心,助推消费市场繁荣发展。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诚信教育主题活动,积极重视和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密......
发布时间:2025.03.18
助审批,并积极推动该生产线改建项目顺利通过了A区发改局的审批。甲的这些行为充分体现了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了利益。第二,甲所获收益与其职务行为具有直接对价关系。一方面,甲乙双方达成了甲无需参与经营管理或承担风险的约定。在正常的投资活动中,投资者需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同时也要承担企......
发布时间:2025.03.10
600余万元补偿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呢?笔者持否定观点。虽然李某客观上利用职权帮助朴某非法占有了征收补偿款,但其主观上是为了维护其与蒋某的关系,是徇私情的行为。李某在本起事实中仅违规审核了朴某的材料,其并不知晓也未参与康某、蒋某与朴某等人非法占有补偿款的行为。李某对国家损失600余万......
发布时间:202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