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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本局印章,载明签发日期。第十三条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按手印或者签字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按齐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执......
发布时间:2024.03.10
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第四十一条 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更改记录的,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
发布时间:202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