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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期限等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
发布时间:2025.02.20
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 本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
发布时间:2024.04.01
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程序,应当履行服从行政管理、协助执行公务、维护公共利益、提供真实信息、遵守法定程序等义务。第三章重大行政决......
发布时间:2023.03.15
与申请人沟通,正确理解申请人所需信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准确把握公开内容,对于不能公开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统计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对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的申请事项,加强会商协调......
发布时间:201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