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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2014年2月修订)第十五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
发布时间:20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