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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利益没有兑现,也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具体到单位负责人决定出借公款而言,判断是否系为了单位利益,要从单位视角出发,综合出借公款的起因、借款时单位是否有出借公款需求、款项出借风险情况、出借利益归属及大小、单位负责人对单位款项出借条件的主观认知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国家工作......
发布时间:2025.07.31
范性和有效性。 4.关于“财经纪律执行不严格”问题。(1)针对“社区服务中心往来资金清理不及时”问题。整改情况:一是积极督促向社区服务中心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催还借款。已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快还款进度。二是加强预付款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杜绝个人借款事项发生,降低资金流失风险。目前已......
发布时间:2024.05.13
范性和有效性。 4.关于“财经纪律执行不严格”问题。(1)针对“社区服务中心往来资金清理不及时”问题。整改情况:一是积极督促向社区服务中心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催还借款。已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快还款进度。二是加强预付款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杜绝个人借款事项发生,降低资金流失风险。目前已......
发布时间:2024.05.13
义”挪用公款的分析认定应当符合实践判断逻辑。如果行为人利用、假借或者冒用单位名义将公款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单位仅仅是借口或幌子,不应当视为单位之间的借款,其本质是“以个人名义”的借款。实践中,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是“以个人名义”的借款还是“以单位名义”的借款:1. 是否违背国家......
发布时间:2023.07.26
2022〕15号),进一步加强了市交通运输局干部思想能力作风建设,构建了科学精准的考评机制。 4.关于“风险防控制度缺失”问题 (1)针对“单位和个人借款长期不结算”问题。 整改情况:一是局财务、法制及农村公路事务中心财务人员,逐项梳理清晰应收账款类别,已进行电话催收,于2023年1月......
发布时间:2023.04.03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意见也作出了细化规定。 高利贷、套路贷、恶意扣款、暴力催......
发布时间: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