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枣庄市政府部门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日,枣庄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枣政办字〔2018〕64号),公布取消市政府证明事项26项,并对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抓紧修改或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明确相关事项办理流程和替代措施,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调查、核对信息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反馈意见。
二、建立证明事项的动态清理机制,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
三、加强督导检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不当增加申请人义务、随意转移行政机关责任的及时纠正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