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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25 发布机构:枣政办字〔2020〕31 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抓紧组织实施

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各级各部门在本通知印发前制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中,相同违法行为事项的适用条件与本清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尽快予以调整。

二、健全长效机制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足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操作 指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和引导当事 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 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要 适时对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 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 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于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 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做好清单实 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将清单内容纳入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进行管理。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清单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清单内容的,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责任。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5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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