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入推进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积极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氛围。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一批案例如下:
一、某羊肉汤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4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界河镇某羊肉汤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羊汤馆在经营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经营场所餐厅、墙壁等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对员工开展对顾客的反食品浪费提醒培训工作,主动引导顾客点餐数量和份量适可而止,防止食物浪费。
二、某饭庄农家院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5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坞镇某饭庄农家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全程进行拍照记录。
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
三、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6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姜屯镇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未张贴任何防止餐饮浪费的警示标语和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某餐饮中心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6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荆河街道某餐饮中心进行检查,就餐区域未发现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就餐区域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切实做到店堂内有“适量点餐、反对浪费”等宣传标识,服务人员应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倡导餐后将剩余饭菜打包带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经营者落实制止餐饮浪费主体责任。广大市民如发现相关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