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条件: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等情形之一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情形之一的儿童。
2、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882元。
3、办理流程:申请→查验、核实→确认、审批→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次月发放生活保障金)→向市民政局备案
4、申报材料
(1)儿童和监护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
(2)儿童与父母关系证明(如儿童及父母户籍页能显示与父母关系,或儿童医学出生证明;或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等);
(3)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提供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布失踪判决书);
(4)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强制隔离戒毒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和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协议书》;
(6)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7)儿童一寸免冠照片3张;
(8)农商银行卡( 开通“一本通”)复印件。
备 注: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
①父母重残: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②重病: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确诊或参照我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验证材料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病历、检验报告、诊断证明或医保部门出具的《关于查询重特大疾病相关信息的回函》。
③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④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发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的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⑥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以法院失踪判决书为准);
⑦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⑧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工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由公安机关或成出入境管理部门执行。
说明: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至硕士毕业(不含博士阶段);
(2)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发放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