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光荣院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按照省发改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光荣院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250号)通知要求,自2024年4月3日起,我市光荣院(指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用电、用水、用气、用暖执行居民价格。其中,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执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规定执行。符合申请条件的光荣院,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