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滕州市城乡水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山东XXX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的排水量排放污水,将污水排入滕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该公司排水许可证允许日排放污水量为92立方米,而该企业平均每天排入污水管网水量约为1500立方米,远超过许可范围。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二、案件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七日内改正;3、处罚款五万元。现已执行到位。
三、典型意义:在以往过程中,水行政执法大多局限于河道内采砂、河道内非法建设及违法取水、水土保持等范围,本次对违法排水行为的处罚,是水务执法工作的新实践,有力的促进了执法水平的全面提升。同时提高了社会和企业对于依法排水工作的法制意识和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