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纪委市监委的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办公室负责,配备专职人员管理。负责委机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工作,以及机关档案资料的调阅和利用工作。
第三条 机关全面推行部门(各部室(中心)、派驻纪检监察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制度,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档案工作,切实注意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认真负责地做好档案工作,并按规定于每年3月底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四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基本要求:
(一)文件材料包括档案目录齐全、完整;
(二)不破损、不残缺,字迹清楚且不易褪变,文件上无锈蚀的金属物,纸张大小在A4型以内。
第五条 机关档案室管理规定:
(一)按照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要求搞好库房管理;
(二)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库房内不得吸烟;
(三)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库房,库房钥匙实行专人保管;
(四)定期检查库房档案、资料,安放除虫剂,防止档案虫蛀和霉变。
第六条 档案室借阅档案规定:
(一)档案一般均在档案室内阅览,带离档案室时须办理借阅手续;
(二)外单位借阅本单位保存的档案,须凭所在单位介绍信,查明借阅者身份及其所需档案的目的、范围,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三)借阅者不得将档案自行转借他人阅览,更不得擅自借给外单位使用;
(四)借阅者必须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涂改、圈点、划杠、折叠、注标记等,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借阅者必须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六)外借档案应及时归还,一般应在三天内归还,收回的档案材料要如数清点;
(七)借阅、复印密级档案,必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参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