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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政务处分工作方针

时间:2026-06-04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五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明确了“二十四字”政务处分工作方针。规定本条的目的,是明确政务处分工作的总要求,确保监察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提高政务处分工作质量。政务处分工作方针是依法正确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的重要指引,也是长期执纪执法实践的经验总结。

  事实清楚

  要求政务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查清,即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定案的事实必须清楚,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糊不清,更不能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颠倒是非。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事实清楚是政务处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证据确凿

  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一)证据必须真实。据以定案的证据均查证属实,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二)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与待证事实无关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证据必须充足。全案证据能够将违法事实证明清楚,每个相关事实至少有两个以上独立来源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内容完备、结构稳定的证据链。(四)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所认定的事实清晰且令人信服。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解释或者排除。证据定案是政务处分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凿的,不能认定违法事实和给予政务处分;证据确凿,即使违法公职人员本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违法事实和给予政务处分。

  定性准确

  要求依法准确认定违法问题性质。定性是调查、审理人员判断公职人员行为是与非、正确与错误、此违法与彼违法界限的过程,定性不准必然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正确适用认定案件性质的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行为性质。

  处理恰当

  要求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以及违法公职人员的主观态度、一贯表现,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给予其恰当的处理,做到轻重适度,不枉不纵。这对于惩处违法行为人,教育、挽救有关公职人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理轻了,难以使违法公职人员受到应有的惩处,起不到教育挽救本人的目的,还会在广大干部群众中产生消极作用;处理重了,会损害违法公职人员本人合法权益,影响其干事创业、依法履职的积极性。

  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要求作出政务处分必须根据法定事由、履行法定程序。政务处分的立案、调查、处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监察机关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程序事实和公职人员违法事实一样,必须能够进行证明和展示。证明程序事实的主要依据就是各种法律手续,表现为立案、采取措施、处分等法律文书和批准手续。政务处分工作必须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案件调查处理遵循程序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与遵守实体性规定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只有达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才能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质量,增强办案效果。

  充分认识政务处分工作方针的重要意义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工作方针是给予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衡量政务处分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是在政务处分工作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正确运用法律的重要保证。

  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定性准确是正确给予政务处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结果和目的,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是处理恰当的法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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